《貝爾蒙原則》與易受傷害族群

除了對於一般受試者的保護原則,戰後多項重大研究倫理醜聞的爆發,也興起對於某些特定族群而言,在面對壓迫及不當外力時可能成為「易受傷害的(vulnerable)」相關討論。根據《赫爾辛基宣言(2013年版)》第19條:「某些族群與個人乃特別易受傷害而可能特別容易被錯誤對待或招致額外傷害。所有易受傷害族群與個人應受到特別保護之考量。」綜合諸多學者論點,被視為「易受傷害的」受試者,通常有以下幾類(蔡甫昌、許毓仁,2013):

參考資料:蔡甫昌、許毓仁,2013

藉由上述《貝爾蒙報告書》的三項基本倫理原則與應用,有助於研究者瞭解對於以「易受傷害」受試者進行研究時應有的考量。基於尊重人格原則,研究者應保護自主性較低的個人,而在評估「知情同意」的「自願」要素時,應注意對於易受傷害者而言,一般容許的獎勵措施也可能對其帶來不當影響;在行善原則,研究者進行風險利益的系統評估時,當有易受傷害族群加入研究時,應證明招募其參與研究的合適性,包括:風險的性質及程度、受試族群的狀況、預期利益的性質與程度等因素;在正義原則,挑選受試者時應注意,易受傷害族群若參與研究也可能產生不公平情形,由於可近性高,可能經常被要求參與研究,且因其疾病或社經地位等因素而遭受操控,所以更需要額外保護。

當以易受傷害族群作為研究受試者時,除了應遵循相關之倫理原則外,也應注意是否有相關法律規範用於保障該族群參與研究的權利,例如:《原住民基本法》中的原住民族社群同意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