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爾蒙報告書》中的基本研究倫理原則

正義

《貝爾蒙報告書》中的第三項基本原則是正義。貝爾蒙報告書裡的正義原則,主要著眼在「分配性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課題,可以從「利益和負擔(burdens)分配的公正性」、以及「什麼是應得的利益與負擔」兩個方面切入檢視。如果研究者缺乏良好的理由而否決一個人應得的利益,或使人承受過重的負擔時,不正義便產生。因此,人類受試者研究要符合正義的要求,受試者的挑選需受到仔細審查,確保當研究招募特定群體為受試者時,是基於與研究直接關聯的理由,而非其他(例如:比較容易招募、容易妥協而易於操控等)。此外,以公款補助的研究,未來衍生之治療方法與成果不應僅限付得起費用的群體享有;研究也不應過度徵募無法從研究後續應用受惠的族群成員加入研究。

因此,正義原則在人類受試者研究的應用,關注在:受試者的挑選須有公平的「程序」與「結果」。以個人層次而言,研究者不能僅憑自己的喜好挑選或不挑選受試者;在社會層次則應根據族群承受負擔的能力、以及對於已承受負擔者再加重負擔時是否合適,來決定是否應以該族群做為研究對象。有些族群由於自身衰弱或環境因素,原本已承受較多的負擔,此時若有對受試者本身沒有直接利益、但有風險的研究,原則上則應先請負擔較輕的族群承擔。如果以社經地位較差的族群承擔研究風險,但研究成果所衍生的利益,將主要由社經地位較佳的族群享有,也是不公平的。

舉例而言,有些歐美國家到開發中國家進行愛滋病學研究,提出「這些國家的愛滋病患比較多」之正當理由。然而,一旦成功發展出疫苗或藥物並申請專利和上市後,其價格通常都非常昂貴而非大部分開發中國家之人民可負擔。這些開發中國家的人民長久配合研究並在過程中承受風險和傷害,最終卻無法享有研究成果所帶來的利益。其他如少數民族、經濟居於劣勢者、重症病人等,這類族群由於在各層面處於依賴地位,其自由行使同意的能力較容易受到影響,應格外謹慎,避免僅因招募便利或容易操控而選擇該族群為研究對象,如此將違背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