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爾蒙報告書》的緣起

《貝爾蒙報告書》的訂立,源於一起發生在美國黑人社區之研究,該研究嚴重違反了研究倫理。在1932年至1972年間,一項由美國公共衛生服務部(U.S. Public Health Service)主導的研究計畫,在阿拉巴馬州(Alabama)麥肯郡(Macon)的塔斯基吉(Tuskegee)地區,針對600名非裔低收入男性提供免費健檢,其中約400位證實感染梅毒,研究者透過他們瞭解梅毒的自然史,卻隱瞞其罹病的事實;甚至在1945年盤尼西林被發明、可有效治療梅毒後,研究者仍舊蓄意拒絕施予治療,甚至有強行介入阻止病患接受治療的情況。這項實驗在1972年被揭發時,許多受試者已死於梅毒或因梅毒而導致殘疾,更有一些婦女是因配偶而感染梅毒,甚至產下遭垂直感染的新生兒。

Tuskegee梅毒事件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來自各界的輿論壓力迫使美國國會於1974年7月12日通過了《國家研究法》(National Research Act),並在此法授權下成立了「生物醫學及行為研究之人類受試者保護國家委員會(the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簡稱「國家委員會(the National Commission)」。國家委員會進一步針對研究倫理、保護人類受試者的原則及準則進行研究,歷經多次討論後,於1978年完成《貝爾蒙報告書》(The Belmont Report),並於1979年正式刊載於聯邦政府公報上。貝爾蒙報告書不僅象徵美國在保護人類受試者政策上的一大進展,其衍生之「貝爾蒙原則」更被視為今日研究倫理的基本倫理原則。除了立法和建立政策指引之外,1997年5月美國總統柯林頓也代表政府對Tuskegee梅毒事件的受害者正式公開道歉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