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 通訊之意義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的「通訊」指的是以下三種情況:

(1)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例如手機通話、室內電話通話、社交軟體通話(如line或skype)。
(2)郵件及書信
(3)言論及談話

並非所有通訊都受到保護,必須「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才受到保護。舉例來說,如果小惜與小妍在大賣場大聲聊要買什麼家用品,小惜與小妍不能期望大家都聽不到,因此他們對此談話言論不會有隱私或祕密的合理期待,故不受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保護。不過,若是小惜與小妍在社交軟體對談(如line),只有二個人才看得到的對話內容,小惜與小妍都預期此對話內容是隱密的,這樣的通訊內容便受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保護。
2.政府監聽人民必須取得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任何人不得隨意監聽監視人民的秘密通訊。但檢調機關為了偵察打擊犯罪的需要,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經法院審查符合條件,核發通訊監察書後,檢調機關才可以監聽監視人民的秘密通訊。
3. 違法監察通訊的責任
違法監聽監視或洩漏相關資料者,必須賠償被害人財產上或精神上損失。例如,若用特殊設備在廁所裡偷拍他人洗澡,被侵犯隱私者可要求民事上賠償,求償相當之金額。
此外,違法監察通訊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洩漏或交付違法監察通訊的資料
沒有正當理由洩漏或交付明知違法監察通訊的資料,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這些違法取得資料進行營利行為,將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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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光是否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