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隱私權相關的規定

《刑法》第28章是對幾種妨害秘密行為的處罰規定,其中,個人的「秘密」就是隱私。這幾個條文主要是保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的不公開,如果他人予以侵犯,對個人的生命、財產帶來重大威脅,譬如揭露個人存款,會引發他人壞的念頭(甘添貴,2010,頁180)。關於本罪章的內容,林山田(2005,頁274)指出有以下幾種:

1. 妨害文件秘密罪(§315)。
2.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
3. 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315-2 I)。
4. 加重竊錄罪(§315-2 Ⅱ)。
5. 製造散布販賣竊錄內容罪(§315-2 Ⅲ)。
6. 洩漏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秘密罪(§316)。
7. 洩漏電腦秘密罪(§318-1)。
1. 妨害文件秘密罪
沒有正當理由拆閱或隱匿他人密封的信函、文書或圖畫,或以其他方式偷窺內容者,將受到刑法妨害文件秘密罪之刑責。

想一想

小光寄的情書

老師看了情書的內容,是否違反刑法呢?
2. 窺視竊聽竊錄罪
沒有正當理由利用工具、設備、錄音、照相、錄影或以電磁等方式,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刑法》關於窺視竊聽竊錄罪的規定,可進一步區分為三種情形(林山田,2005,頁279-281):
(1)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例如利用望遠鏡偷看他人在浴室中洗澡。
(2)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例如使用竊聽設備偷聽他人不願公開的談話內容。
(3)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例如用針孔攝影機偷拍他人上廁所。

想一想

小花是否可以在教室內架設錄影機做觀察記錄?
小花是否可以私自在辦公室裝置針孔式攝影機,觀察同事的辦公生活?

3. 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加重竊錄罪、製造散布販賣竊錄內容罪

刑法關於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加重竊錄罪、製造散布販賣竊錄內容罪的規定,種類如下(林山田,2005,頁285-288):
(1) 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例如,小宏為了營利目的,提供針孔攝影機給大冠,讓大冠可以偷拍學校女生在更衣室換衣服的情況。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例如,阿國為了散布目的,以針孔攝影機偷拍前任女友與他人的性行為。
(3) 對於上述(1)或(2)的內容為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行為;或者對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內容,為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行為。例如,阿國為了散布目的,以針孔攝影機偷拍前任女友與他人的性行為,並且在網路上散布該影片。
4. 洩漏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秘密罪
如果是業務關係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例如醫師、藥師、律師、心理師等,也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揭露他人的秘密。舉例而言,甲為陳醫師的病患,在醫療過程中,陳醫師發現甲患有愛滋病,若陳醫師沒有正當理由洩漏甲的病情,則其將觸犯刑法第316條的規定。
5. 洩漏電腦秘密罪
本罪是處罰行為人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秘密,卻沒有正當理由而洩密者。舉例言之,小黃幫好朋友小陳修理電腦,打開電腦中的檔案,發現小陳的秘密,如果小黃沒有正當理由洩漏該秘密,就會構成本罪(甘添貴,2010,頁2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