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隱私權相關的規定

《民法》中也有保護隱私的相關規範,《民法》將隱私權歸類為「人格權」的其中一種。若不法侵害他人隱私,可認為侵害者構成「侵權行為」,請求其不要再繼續侵害,並請求其賠償損失。具體條款如下:

民法規範內容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由上述條文觀之,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他人除可依民法請求其不要再做此類行為外,也可請求其負擔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不過,由於隱私的保護並非絕對,必須屬於「不法」的侵害,才需要賠償。若有一些正當理由或合法理由,公開他人的一些資訊,可能不會被認為是「不法」。

想一想

侵害隱私權的民法損害賠償責任?

小生不小心公開小究為雙性戀者,小生是否需負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