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隱私之概念

雖然英文中的「privacy」有三種基本意涵,但是中文的「隱私」強調「隱密」、「私密」、「不欲為人知」,所以比較著重於「不想被知道」。而不想被知道的這種隱私,又稱為「資訊隱私」(information privacy)。

(1)哪些事項不想讓人知道?

一般人有哪些事情不想讓別人知道?其實非常多。前面提到,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2條提到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這四個面向,都不想讓別人知道。

另外,美國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郭菀玲譯,2008,頁4)用「不想讓他人知道的人、事、物」來說明隱私的概念:

我們不想讓他人發現、看到或干涉的事項,也就是想「保有隱私的事項」。 想保有隱私的事項可能包括:
一些具體的事實:例如你的出生地、父母、以及年齡或體重等資料。

  1. 行動內容:例如你去了哪裡、見到了誰,或者做了什麼事情。
  2. 某個地方或是你的所有物:例如你的房間,衣櫥或盒子裡的東西等。
  3. 想法與感受,例如你喜歡誰、討厭誰,害怕什麼,以及你的宗教或政治信仰為何等。
  4. 通訊內容:例如信件或通電話的內容等。
(2)進展為「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

資訊隱私的概念,進一步進展到「個人對自身資料的之自主控制」。在資訊社會中,我們每個人的各種資料,都容易被他人蒐集使用。與個人有關的資料,有的時候是「不欲為人知」的資訊,若任意使用會傷害隱私;但有的時候並非「不欲為人知」的資料,就算使用也沒有傷害隱私。但是,當今世界上先進國家都進一步將資訊隱私的保護,擴大到「對自身資料的自主控制」,不論資料使用是否會傷害隱私,個人都有權控制對個人資料的使用,包括可以要求刪除資料、停止利用資料等。

(3)國家仍可在必要範圍內限制資訊隱私

由於人生活於社會中,當有其他的利益大於個人隱私時,隱私權就必須讓步。因此,法律在設計保護隱私權時,往往會在不同情況,設計不同的原則與例外。

例如,大明是高中生,在下課後騙父母去補習,其實都是在打球或逛街。大明不想讓父母與老師知道他下課後的行蹤,這是大明的隱私。然而大明的好朋友將她下課後的活動告知老師,造成大明的隱私被侵犯。雖然大明的隱私被侵犯,但是在法律上,好朋友洩漏其行蹤,並沒有「不法手段」,且具有「正當目的」,因而在法律上沒有侵害大明的隱私權,也無法向法院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