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之概念

隱私(privacy)的概念是複雜、不明確的。隱私的內涵因各國語言的概念,或社會文化、法治觀念之不同,有不同的內涵。

(1)隱私的三種意涵

英文的privacy,意思就是「私」或「私事」。其他國家在講隱私權時,可能包含三種基本概念,包括1.「不想被干擾」,2.「自主決定」以及3.「不想被知道」(Koops, B. J. et al., 2017)。

相對地,「隱私」在中文的語境下,除了「私」這個字之外,「隱」這個字有「隱密」、「私密」、「不欲為人知」的意思。故在中文的脈絡下,一般人講的「隱私」,指的比較是第3種意涵的「不想被知道」。


(2)國際人權條約中的隱私權

若從國際人權條約來看,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48)第12條規定:「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容無理侵擾,......」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6)第17條規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United Nations, 1948)。

裡面涵蓋的項目包括「私生活、家庭、住宅、通訊」四方面,而所謂的「不受侵擾」,可能同時涵蓋了上面三種意涵,包括1.「不想被干擾」,2.「自主決定」,3.「不想被知道」。

而就這四個面向上:

  1. 「私生活」方面的隱私,就是對個人自己的各種事項,不想讓人知道;也包含對自己事務的決定,例如自己決定要不要墮胎、避孕等事情。
  2. 「家庭」方面的隱私,比較屬於與他人的親密關係(包括和誰有性關係),不想被知道,也不想被干擾,並可自己決定。
  3. 「住宅」方面的隱私,也可擴大為「空間隱私」,主要關心對自家房屋空間、辦公空間內的隱私,而可主張不受他人隨意搜索扣押。
  4. 「通訊」方面的隱私,其主要關心郵件、電話、email、網路通訊等各種通訊方式內容與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