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想一想
閱讀完以上案例後,請試著回答以下問題
|
|
下一題 |
|
|
下一題 |
|
|
下一題 |
|
|
下一題 |
|
|
下一題 |
|
|
下一題 |
|
|
作答完成 |
您的作答情況如下:
1. 汪老師蒐集學生的資料是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 |
|
|
正確解答:是 說明: 《個資法》的規範對象包含「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而個人是屬於「非公務機關」的範圍。所以,汪老師基於個人研究之目的蒐集學生的個人資料將受《個資法》的規範。 |
2. 學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和醫療資料是否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 |
|
|
正確解答:是 說明: 根據《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和醫療資料是《個資法》所稱的個人資料。因此,汪老師對於該資料的蒐集將受到《個資法》的規範。 |
3. 汪老師是否可以在無特殊理由的情況下,擅自蒐集學生的醫療資料? | |
|
|
正確解答:否 說明: 由於醫療的資料是屬於敏感性資料,除非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列例外可以蒐集的情況,否則,根據《個資法》規定原則上是不得蒐集、處理、利用的。 汪老師如須蒐集學生的醫療資料,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始得為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將個人之醫療資料進行研究會與人體研究有關連,有關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應依《人體研究法》的相關規定為之。 |
4. 如果汪老師要蒐集學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和醫療資料,應告知何種事項? | |
|
|
正確解答:
說明: 汪老師要蒐集學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和醫療資料,若是屬於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的情形,依《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告知的事項為:
在告知方式的部分,只要可以使學生知道內容的任何方式皆可以採用。須注意的是,若是學生為未滿 7 歲的未成年人,對這些學生的告知,依據《民法》第 75、76 條的規定,應向法定代理人為之。至於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為告知的對象,但是告知的內容「應使當事人得以充分瞭解,告知方式應符合學童之年齡、生活經驗及理解能力,以容易理解、清楚簡單之語言或文字為之,並使該學童得以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 |
5. 學生對汪老師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可以行使什麼權利? | |
|
|
正確解答:
說明: 基於《個資法》第 3 條的規定,學生對汪老師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可以行使以下權利,並且汪老師不得要求學生預先拋棄權利或與學生約定限制學生行使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因此,本案例中汪老師所蒐集資料之學生,依照《個資法》的規定,可以向汪老師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也可要求汪老師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甚至可以請求刪除資料,而且汪老師不得要求學生拋棄或限制學生對個人資料行使的權利。 |
6. 汪老師「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的要件為何? | |
|
|
正確解答:
說明: 汪老師是基於自己研究之目的,蒐集學生個人資料,故為非公務機關,因此,汪老師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必須依照《個資法》第 19 條的規定。首先,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列之特定目的。其次,要符合法定七種情況之一。由於汪老師個人不是學術機構,所以在第 19 條的 7 種情況中,最符合的應該是第五種「經當事人同意」。故汪老師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屬於應得到學生的同意,始可為之。 須注意的是,若學生是屬於未滿 7 歲的未成年人,其同意,應依據《民法》第 75、76 條的規定,由法定代理人同意;至於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為同意行為,只是其同意還須獲得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民法》第 77 條)。 |
7. 以下哪一個特定目的,較可能說明汪老師可以「利用」學生的個人資料? | |
|
|
正確解答: 法律明文規定老師可以無條件利用學生資料。 說明: 汪老師屬於非公務機關,因此,汪老師利用學生個人資料,必須依照《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規定,原則上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予以利用。如果汪老師向學生蒐集資料時,有向學生說明蒐集之目的是為了研究使用,並「得到當事人同意」,那麼後續的利用就可以算是在「原始蒐集目的」範圍內使用。 |
點選此選項再試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