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對個人資料的權利

為落實保障資料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有自決權,《個資法》第3條規定: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也就是說身為個資的當事人,依照《個資法》的規定,可以向蒐集研究資料的研究者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也可要求研究者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甚至可以請求刪除資料,而且研究者不得要求個資所有人拋棄或限制個人資料行使的權利。

此外,在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方面,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可以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個資法》第 14 條)。又為避免國家或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之權益因本人行使上述權利而受損害,《個資法》第 10、11 條明文限制本人權利行使(劉佐國、李世德,2015,頁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