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所規範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是指與已識別(identified)或可識別(identifiable)之自然人有關之任何資訊。因為跟一個人有關的任何資訊,原則上該個人都不希望隨便讓任何人知道或散布、流傳。
《個資法》將個人資料定義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謂「可直接識別出該個人的資料」,一般來說,看到一個人的姓名、藝名、筆名、字號、網路名稱、照片、影片、地址、職業(工作職位)等,都可能直接識別出一個具體的個人。
至於「其他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的定義,「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例如,某個人「修了哪些課程」,雖然無法從片段的資料識別出這個人,但若這些片段的資料加上其他資料,資料互相連結時,就有可能識別出個人。故這也算是「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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