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研究的廉正性(integrity)
由於利益衝突對科學的客觀性極具影響力,因此往往與欺騙(fraud)和不當行為(misconduct)有所關聯(Elliott & Stern, 1997; Emanuel et.al, 2003)。例如研究者為了獲得贊助基金或達成研究成果,可能會造假或是變造研究數據,使研究結果顯現出統計或臨床相關性。雖然大部分的研究者仍是堅持維護科學研究的客觀性,其研究成果並不太會受到個人財務或政治利益的次要利益影響;然而若有財務利益的衝突出現,確實會令人產生負面聯想,因而動搖社會對研究結果的信心(Pascal, 2000)。
由於私人企業的主要利益是產品之商業利益,為了確保能得到有利的研究結果,往往可能施壓研究者,例如不繼續贊助,或是在研究完成時,阻止不利於該商品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對該不利成果採取質疑的態度。此外,私人企業會製造各種誘因,例如股權、研究津貼、禮物、招待、餐點、休閒活動等各種型態的次要利益,以影響研究者。如果研究員或機構屈服於上述各種壓力或次要利益之誘惑,就有可能為此操弄研究過程而發表有利於企業的研究結果,或直接變造數據及結果,從而導致研究的偏差。另一種引起爭議的作法是由私人企業付費給權威學者,用其名義發表有利於其企業產品之研究報告,以增加其研究之可信度,該學者也因而累積更多的論文發表成果與學術聲望,但實際上該學者未執行該研究或撰寫報告,而是由私人企業代筆(ghostwriting)。
雖然大部分的研究者並不會為了次要利益而刻意操弄研究結果、出借發表名義或參與不實推廣,但無法避免的是少數研究者的偏差行為會為全體的研究人員或機構帶來負面影響,若能落實利益衝突的管理工作,可以有效降低上述操弄研究結果、掛名發表與不實推廣的可能性,進而維護研究的廉正性,並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