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研究參與者的安全及福祉

研究者在倫理上必須以研究參與者之健康為首要,若產生利益衝突情形,將損害研究參與者的安全與福祉。

例如:在招募研究參與者的過程中,若贊助商提供激勵獎金以鼓勵研究者加速招募到更多研究參與者,則在次要利益(獎金)的影響下,研究者很可能會不當地忽略研究的主要利益(研究參與者的安全與福祉),而對研究參與者隱瞞研究的風險,使其在未充分知情的情況下簽署同意書;或以醫學研究為例,研究者可能因此鼓勵病患停止原有療程,以爭取其加入新的臨床試驗。凡此種種,可謂皆因利益衝突而違背尊重自主、行善、知情同意等倫理原則,使得研究參與者的權益受損。

另一方面,當研究者具有雙重角色時,此種關係也可能造成利益衝突處境。以醫學研究為例,當研究參與者同時也是研究醫師的病患,他們需要由其醫師(同時是研究者)來治療他們的疾病,這在臨床上是十分常見的,但由於兩造之間的醫療知識及權力的不對等,使得病患/研究參與者更容易去相信其醫師/研究者的決定。一旦醫學研究者處於利益衝突下,可能將次要利益置於主要利益(促進病人健康)之上。在此情況下,若未能有完善的規範與政策來管理利益衝突,則有可能對研究參與者/病患的安全及福祉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