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雖然賦予著作人各種權利,保障私益,然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乃規定合理使用(fair use)制度,以調和私益與公益,故對著作權人所享之著作權,予以一定限制。
所謂合理使用,就是在限制的情況下,利用他人著作,不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且不會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44條到62條,規定了大約20種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具體情況。另外第65條,則規定了合理使用概括條款。
對學生來說,可能會用到下面幾種合理使用,但都必須注意到每一條都有限制。
(1)圖書館影印資料《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所以,學生可以利用圖書館的影印機,影印圖書館藏書的一部份(最好不要超過全書5%),或期刊中的一篇論文。
(2)個人非營利目的使用個人設備重製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學生為了寫論文在網路上搜尋各種資料,找到值得參考的資料,可以下載一份儲存到自己的電腦中,或用印表機印出來閱讀;但僅限於非營利目的、自己參考使用。
(3)論文中引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了寫作論文,常常引引用之前學者的研究成果或看法,或評論前人的看法。《著作權法》允許在合理的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4)明確引註出處《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第五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所以,就算論文中可以引用他人著作,也要「明示其出處」,做適當的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