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內涵與保護期間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著作人就該著作具有何種權利,這些權利稱之為著作權。有關著作權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為:「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由該定義得知,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項權利。
(1)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擁有三種著作人格權,包括1.公開發表權,2.姓名表示權,3.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修改權)。所謂人格權,就是對著作人的「人格」的尊重。
公開發表權就是著作人可以決定自己是否要公開。倘若著作人認為創作還沒有完成,或者完成後不想讓人觀看,可以不公開。
姓名表示權就是著作人可以要求,在自己著作上標示自己的姓名、筆名或匿名等。
(2)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將著作財產權切割成11小權利,每一種都是利用著作的不同方式。也就是說,著作權人對於著作的各種經濟利用方式,都受到保護;他人想要利用,應該要得到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例如,將圖書館借來的圖書,拿去影印店影印十本,並便宜賣給同學。此時,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和「散布權」。
(3)創作完成自動獲得保護《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註冊保護主義」。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馬上取得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的程序。例如小妍完成期末報告「心理學系學生的人格特質調查研究」的當下,即取得著作權,不須登記或註冊的手續。
(4)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人格權」的保護,只是要表達對著作人的尊重,不會影響他人利用著作,所以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為永久。
但著作財產權的保護,則會限制他人對著作的利用,因而保護有時間限制。
一般而言,當自然人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但若屬於(一)法人的著作、(二)攝影著作、(三)視聽著作、(四)錄音著作、(五)表演、(六)別名或不具名的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原則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33、§34、§32)。但若著作人的別名為眾所周知之別名者,回歸到原則,仍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的保護。
例如小妍對於期末報告文章的「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不會因小妍死亡而不存在,沒有保護期間的限制,受到《著作權法》永遠的保護,因此他人利用小研之期末報告時,仍須標示小研為著作人、不得歪曲、割列、變造以致損害小研的名譽。至於「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其保護期間為小妍的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所以出版社如果要出版該期末報告,在此期間內,仍須向小妍的繼承人取得重製與散布權之授權,經過此保護期間,則無庸取得授權可自由利用(《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