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的認定

(1)完成創作之人

所謂「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是指「創作著作之人」。例如小妍寫的一篇文章:「心理學系學生的人格特質調查研究」,小妍則為著作人。

(2)共同著作

《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只要二人有某種共同關係,「共同完成」著作,且個人創作的部分無法分離利用,該著作就是共同著作;二人就是共同著作人。

例如,教授指導研究生寫論文,指導過程給予很多想法意見,研究生蒐集資料並撰寫初稿,教授再花時間修改。之後教授將學生論文修改後投稿期刊,這篇論文屬於教授和學生的共同著作,二人是共同著作人。

(3)受雇關係下之著作人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例如,小王去研究機構工作,小王是「受雇人」,研究機構是「雇用人」。小王完成的研究報告,著作人是小王;但若契約特別約定「以研究機構為著作人」,則著作人就是該研究機構。

(4)出資聘人下之著作人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例如,小陳要結婚,請婚紗公司拍攝婚紗照,此時就屬於「出資聘請他人」。原則上,婚紗公司是「受聘人」,為著作人;但若契約約定「出資人為著作人」,則小陳就是著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