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保護的要件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該定義觀之,要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除了符合前面10種著作類型之類,重點是該「著作」必須為「創作」。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應具備以下要件:

(1)具原創性

所謂「原創性」,可細分為二個要件:

第一,原始性(originality):指著作源於自己創作,而非抄襲複製而成。

第二,創作性(creativity):對創作必須展現創意。對創作性的要求不高,只要有最低程度的創新即可。

例如,老師要求同學對今天上課的內容,寫200字的心得報告。雖然每個人寫的內容都大同小異,但也都有自己不同的文風,和不同的小想法。只要內容是自己想的寫的,不是抄其他同學的報告;且有一點點的創意,這個200字心得報告就具有原創性。

反之,簡單的字條內容或者新聞標題「〇〇颱風來襲,下午停止上班上課」,由於幾乎沒有創作性,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a,頁15)。

(2)是人類精神上的創作

有關「創作」之概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0420b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b)指出:

所謂「創作」則指人將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
  影像、肢體動作……等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

《著作權法》主要是在保護人類的創造力,因此,非人類精神投入的著作,如動物或機器完成的著作,就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例如小光完全利用翻譯軟體來把他寫的中文摘要翻譯成英文,這段英文摘要因為沒有小光精神上的創作,則很難認定是小光的著作。但是,如果小光只是利用英文字典,查詢不清楚的字詞,而自行撰寫英文摘要,英文辭典只是小光完成著作的輔助工具,小光則可以主張擁有此英文摘要的著作權。


(3)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現形式

要取得著作權之保護,必須將想法「創作出來」,形成一定的外部表現形式,也就是創作的內容必須為人類感官所能感受得知。所以,存在腦中的構想、想法或觀念,未被表達出來,並無法受到保護(謝銘洋,2020,頁110)。

至於表現的形式,是藉著有形或無形的媒介物,是否固著在有體物上,都不影響。例如,老師的即席演講、課堂上課,即時沒有錄音,仍然可以被人的感官感受得知(謝銘洋,2020,頁100-101),就受著作權保護。學生不能未經老師同意,就對老師上課講課內容錄音錄影。


(4)非屬著作權法不受保護的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如下:

第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至於「公文」,根據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其是指「行政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完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其他的自然人或法人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製作而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屬於「衍生著作」,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簡啟煜,2014,頁71)。也就是說,只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法令或公文所為的翻譯或編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a,頁19)曾舉例提到: 「我們只有一個地球,請為子孫留下一片淨土」(標語)、「TFT-LCD」(名詞)、E=MC2(公式)、統計數字、會計表格、帳簿或是像日曆等,都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
第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所謂「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是指單純報導事件中有關的人、事、地、時、物,並且不涉及評析、看法等(簡啟煜,2014,頁72)。
第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舉例來說,考試院公布以前某一種國家考試的試題,這些試題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有一補習班講師收集、整理、分析這些試題,並撰寫出版一本應考準備策略秘笈,這本書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