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的定義與種類

有關「著作」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但到底哪些標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不清楚。

1. 十種著作類型

為明確著作內容,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將「著作」分成數個類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以及電腦程式著作。然而該類型僅是舉例說明的性質,並非涵蓋所有著作種類(謝銘洋等,2005,頁6)。

內政部曾訂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各類著作內容,敘述如下: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2)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強調創作的「文藝性」,而不問其是否有實用價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a,頁15)。

若為實用或技術性的創作,例如發明或新型專利(非文藝性創作),則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而可能歸為專利法或其他法律的保護領域(謝銘洋,2020:95)。

(3)表演

《著作權法》第7條之1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人包括演員、歌手等。

歌手對既有的歌曲進行演唱,歌聲演繹方式各有不同,但創意程度不高。著作權法對「表演」也給予保護,但不稱為「表演著作」,僅稱為「表演」。



想一想

小妍就讀於某大學的心理學研究所,在她碩一的時候完成一篇期末報告「心理學系學生的人格特質調查研究」。此篇文章也算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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