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相關規範

近年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前身為科技部,以下簡稱國科會)與教育部也注意到作者掛名時常引起爭議,因此制定了相關條文於其規範中。

在教育部方面,其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中表示,著作與論文的共同作者應至少對其所貢獻的部分,負完全的責任(教育部,2017)。此外,當欲發表的著作是源於學生的學位論文時,該學生一定要為作者;而當學位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時,指導教授應負監督不周之責。相關的條文如下。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教育部,民國106年05月31日)

四、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

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在國科會方面,其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中以相當的篇幅說明了論文作者之列名原則與責任歸屬,包括對於實質貢獻的認定,以及對作者排序與責任分擔的原則;當中亦建議致謝欄(acknowledge)所應羅列之人員角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2022)。

國科會也在上述規範中說明其認定之不當列名的形式,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幽靈作者(ghost author)、強迫掛名(coercion authorship),以及相互掛名(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等,均屬於不當列名的行為。相關的規範如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民國111年07月28日)

9. 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
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 (1) 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 (2) 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 A. 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a. 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
    b. 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c. 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d. 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B. 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C. 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D. 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a. 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b. 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 (3) 列致謝欄(acknowledge):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 (4) 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影子作者(ghost author)、強迫掛名(coercion authorship)、相互掛名(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