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各大專院校對教師或研究生(特別是博士班學生),都有研究成果績效的要求,以作為評鑑、學術升等或畢業的門檻,如此僅為快速累積論文數,就可能產生不當掛名的狀況;此外,臺灣也曾發生指導教授將學生的研究據為己有,並未在發表的論文中讓學生掛名共同作者的爭議(林孟潔,2014)。這類具爭議性的作者掛名行為,也是研究倫理非常關注的問題。就法律的角度而言,不當的作者定義或掛名是「蓄意就著作人姓名為不實之記載」,可能的狀況有作者的分配及排序不公平,或未依作者的參與及貢獻度來排名,又或未取得原著作人之同意,以共同作者名義加入或代替原著作人來進行發表等情事。

而以研究倫理的角度而言,常見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有四種:受贈作者(gift author)、名譽作者(honorary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以及幽靈作者(ghost author)(Flanagin 等人,1998;Shamoo & Resnik, 2015)。

1. 受贈作者

因考量私人因素或專業發展,而將對研究缺乏實質貢獻者列為共同作者。這類情況常發生在當彼此需要一定程度的發表量,以因應評鑑、學術升等,或為獲取獎補助等原因,而彼此互相掛名為論文作者,以增加論文發表量。

例如:小究和小生都是博士生,他們各自執行研究,彼此對對方的研究都沒有任何實質貢獻;然而,研究論文發表時,他們卻將彼此互掛為共同作者,使得兩人都可以擁有兩篇研究著作。

2. 榮譽作者

指對研究沒有實質貢獻,卻因人情或回饋等理由,被列名為共同作者。

例如:有些實驗室規定,只要是利用該實驗室的資源而產出的研究發表,一定得將實驗室的主任(laboratory director)或上級長官掛為共同作者,即使他對該研究沒有任何實質的貢獻。

3. 聲望作者

指對研究缺乏實質貢獻,卻因個人聲望而被列名為共同作者。

這類情形常發生在原研究者希望自己的論文能被更多人關注,或增加被期刊接受的機率,因此在自己之外,也將具相當學術地位的人掛名為作者,以期透過榮譽作者的影響力使論文被關注及重視。

4. 幽靈作者

指對研究具有實質貢獻(如:主筆撰寫論文、設計並執行研究等)的人員,卻被刻意忽略其貢獻,而將其排除在列名的作者群之外。

這類情形比較常發生在業界贊助的臨床試驗中(industry-sponsored clinical trials)。


此外,一般而言,研究經費支持者、一般事務管理者(general supervisor)、行政支援、未參與研究工作及撰寫論文者,或單純論文編修的校對者,都不能列名為作者;若將這些人掛名為作者,很有可能會引起作者掛名的爭議。

綜合而言,無論是哪一種狀況,不當的掛名文化形同一種學術共犯結構,有違研究倫理及學術研究求真求實的基本精神。此外,不實地呈現作者,也可能涉及將著作人格權任意移轉,也就是在作品上不實地記載著作人的姓名,而這可能產生侵害著作權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