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目前學術研究界對於誰有資格可以掛名為論文作者,並沒有統一的定論,不同領域間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認定標準。然而,一個核心的共同準則是:論文作者必須對該研究具有實質的貢獻。
舉例而言,根據美國心理學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簡稱 APA)的定義,作者並不一定是論文寫作的人,凡對此研究有實質貢獻,例如:擬定研究問題或假設、建構實驗設計、組織及進行統計分析、詮釋結果,以及撰寫報告和論文等,都有資格成為論文的作者(APA,2020)。
在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簡稱 ICMJE)所發行的《學術醫學論文之執行、報告、編輯及發表的建議規範》(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nduct, Reporting, Editing and Publication of Scho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簡稱 ICMJE Recommendations)中(2013),則更嚴格地定義論文作者,認為作者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 對研究計畫的構想或設計,或對蒐集、分析或詮釋研究資料有實質貢獻;
- 草擬論文初稿,或對論文提供實質重要的修改;
- 修改並定稿最終欲發表的論文;以及
- 同意對整體論文負責,以確保能夠適當地查驗與解決論文中任一部分之精確性或完整性的相關問題。
ICMJE 的規範特別提到這四項定義,目的在於保護對論文有貢獻且能對此負責之人的掛名權利,也是為了避免論文作者故意不給某些具實質參與研究的人員,進行草擬初稿或修訂論文的機會,再以不符合第二、三項為理由而拒絕他們的掛名。因此,ICMJE 的規範也提醒研究人員,只要是符合第一項的人,就應該給他們符合第二、三項的機會,以保障其掛名的權利。
然而,由於研究工作的分工項目實在繁多,因此美國的科學編輯委員會(Council of Science Editors,簡稱 CSE)也提出一份詳列十一項工作細目的檢核表(checklist)(見下表一),作為研究者在決定論文作者時之參考。科學編輯委員會認為,有資格成為作者的人,必須至少執行過檢核表內所提之二至三項的貢獻(Friedman, 1998)。相反地,在研究中只擔負單一功能的人員,例如:建議或指導統計分析、收集或鍵入資料、修改或撰寫電腦程式、協助招募受試者等,則可將他們列在論文的「致謝」欄位(acknowledgement)中,以表達對其感謝之意。
雖然科學編輯委員提供了一份能明確定義作者的檢核表,但也強調在定義作者時,仍有很多模糊的地帶須詳加考量,包括領域內的習慣作法、作者人數等,都仍有很多的討論空間(Friedman, 1998);掛名可能產生的弊端或程度上有違研究倫理的行為,可能便由此模糊的空間產生。
工作項目 | 說明 |
1. 內容 | 提供研究或論文上的想法,以及提出研究假設 |
2. 設計 | 規劃研究方法並產出結果 |
3. 指導 | 監督及負責組織研究計畫及論文文稿撰寫等過程 |
4. 資源 | 對該研究提供經費、設備、空間場地,或人事等 |
5. 材料、素材 | 對該研究提供生化素材(biological materials)、試劑,或招募受試者等 |
6. 資料蒐集和處理 | 負責執行研究、管理受試者、組織及報告研究所蒐集之資料 |
7. 資料分析和詮釋 | 負責分析研究資料及詮釋研究結果 |
8. 文獻蒐集 | 負責蒐集對研究能產生實質作用的文獻 |
9. 寫作 | 負責主筆撰寫論文文稿(manuscript)或主筆撰寫實質重要的部分 |
10. 審查 | 在投稿前,對論文文稿進行知識上的修正(不能僅是確認拼音或文法) |
11. 其他 | 例如:對研究的創新有所貢獻 |
資料來源:譯自 Friedman(1998)
在大部分的情況下,能夠對一個研究有實質貢獻,並列名為這研究成果論文的作者,是一件很光榮的事。一般而言,身為論文的作者,不但要對研究有實質貢獻,對研究論文中所呈現的數據、圖表、實驗細節、研究結果及文字等事項也應全然負責。更具體而言,論文作者不論排序,都應該協助確認最終送出的版本內容,以及一起承擔文章精確性及研究倫理方面的責任;當文章被質疑時,作者們也應共同承擔責任。換言之,正由於論文作者是共享榮耀與共擔責任,為避免日後產生掛名的爭議,建議研究者們在執行研究的初始階段,即應詳加討論合作人員的責任歸屬,並盡早釐清需要(或不需要)掛名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