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規範
研究倫理的相關概念與意涵較為抽象,因此落實至個人具體行為時,研究者難免會面臨難以判斷是非對錯之情況。為使各種研究行為有所依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前身為科技部,以下簡稱國科會)於 111 年 7 月及 8 月分別公告了最新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以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其中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中解釋了自我抄襲之判斷原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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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此節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1) 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2)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圍。
資料引自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2022b)
國科會也於 2019 年 11 月修正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中,首次將「自我抄襲」一詞應用於詮釋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並將之定義為「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在同份文件中,亦有另一項類似自我抄襲之違反類型,稱之為「重複發表」,主要指涉未經註明卻重複發表相同著作與研究成果的行為(國科會,2022c)。
案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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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小究犯了哪些研究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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