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抄襲之定義與內涵

想一想

以下這些學生說的,有沒有道理呢?

請閱讀以下這些人說的話,思考後按下參考答案。


國外已有不少專業學會及期刊提出對自我抄襲的定義,例如「國際計算機協會」(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ACM)在其針對抄襲的政策與處理原則中,提到自我抄襲之定義為逐字(或近乎逐字)使用自己已出版之作品的重要部分,且沒有註明資料來源(ACM, 2019)。而「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也提到,學者「呈現自己先前出版之作品當作新的學術成就」為自我抄襲之行為(APA, 2020);然而,美國心理學會亦指出,當研究者複製字句的範圍是有限的(如描述研究工具或方法的細節),此種使用自己先前字句且未標註資料來源的狀況是可被接受的(APA, 2020)。又或者,某篇期刊文章的摘要之前已在研討會中發表,或某篇文章以另一種不同語言發表之情況,或許可以被接受而不算涉及自我抄襲,但是應得期刊方(包括刊登首作及譯作之期刊)的授權許可(Roig, 2015)。雖然在制度面上,由於各研究領域的寫作慣例不同,因此難以直接用文字或資料的重複量及篇幅去定義出自我抄襲的構成要件,但APA(2020)提醒,只要是該文章的重要核心概念並未出現獨創性,而僅是複製先前文章之內容構想,又沒有適當引用,並讓讀者誤認為此核心概念是首次出現在學術著作中,便極可能有自我抄襲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