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抄襲:未經授權重複發表研究成果或重複申請計畫
另一種與抄襲類似的不當研究行為是所謂的「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主要作為是未經授權而重複使用自己過去的文字或研究資料(text or research data recycling/reuse)。舉例來說,若研究者將同一份研究資料、學術著作、研究計畫書或研究概念等,重複用於申請不同的補助,或重複出版及發表在不同的刊物或研討會上,情節嚴重者便可能構成自我抄襲,也可能構成常聽到的「一稿多投」(duplicate submission)或重複出版(duplicate publication)等問題,甚至可能衍生侵害原補助或原出版單位之權益的法律問題。
國內外許多研究經費獎補助單位或學術期刊和研討會,多有明確規定研究者不可以重複申請補助,也不能重複發表實質相同(或過於雷同)的研究資料和著作,也不可以一稿多投。假設已錄取之研究計畫書或著作被查出一稿多投,研究者通常會被要求繳回獎補助經費,或被撤銷刊登的資格,同時也可能影響其日後申請經費或投稿期刊時的機會。
值得留意的是,有些作者會認為重複使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於新作時,由於自己就是原著的作者,故無自我引用之必要,因此,他們會重複使用先前著作中的文字或概念,但卻未做正確的內文引註,也未將它們列於參考文獻中。事實上,研究者不應該隱瞞個人曾發表過之相似的研究成果,這會誤導審查人或讀者對新作之貢獻度和創見度的判斷。然而,是否構成自我抄襲,仍須視重複使用之文字或研究資料的內容和幅度而定,包括是否有取得授權、是否誇大創新貢獻,或內容是否為論文的核心部分等。
自我抄襲是一種不當的研究行為,然而,不合理地過度分割同一份研究的成果,再進行發表或出版,也是不合乎研究倫理的作法。這種行為稱為「分散發表」(piecemeal/fragmented publication)或「切香腸式發表」(salami publication or salami slicing)。這種狀況較常發生在承擔發表績效壓力的研究者身上;他們為了在有限的時間內使用最精簡的研究資源,達到最多的發表篇數。因此會透過分散發表來增加論文的數量。
然而,當研究者將一個原本可以在合理篇幅內即完整詮釋的研究,過度分割成數個小研究並分散出版時,除了會造成研究倫理上的誠信問題外,也可能減損該研究的正確性,以及誇大單一研究的貢獻度與學術價值,也容易使其他研究者看不到研究成果的全貌,進而誤導學術界和社會大眾對該研究的詮釋及評價。
案例說明
舉個簡單的例子,若一位醫學研究者將一份關於成功治療50位病患的新藥研究,不當切割成三個研究成果並分別發表,且未清楚說明分散發表的情形時,他可能會誤導其他研究者(及病患),使他們重複詮釋新藥的實施成果,並認為該藥已成功治癒150人。
由此可知,重複發表的問題不但浪費學術資源,也容易誤導其他研究者或社會大眾,使他們對研究成果做出不當的詮釋;對一些積極在尋求協助的人而言(如病患),這些不當的詮釋可能會引起他們的過度期待,但當他們發現期待落空時,又可能會產生更巨大的失落感,甚至造成其他的負面影響。研究者們一定要慎防這類情事的發生。
◎補充閱讀
A教授與B教授兩人分別向同一個研究經費補助單位申請了專題研究計畫,但兩件申請書的主題、內容和研究方法都極為相似,在A教授所提之計畫書中,有將B教授列為計畫共同主持人,但B教授所提之計畫書,僅有B自己是計畫主持人,並未將A列為共同主持人。根據計畫申請書的簽名日期研判,由B教授所提計畫書較先完成並送出審查,因此B教授似有重複項研究經費補助單位身研究獎補助之情事,進而用雷同的研究計畫書獲得兩份補助經費。
【臺灣案例】研究者重複申請研究計畫補助事件
研究者應該避免重複申請計畫,否則將造成審查資源和研究經費的重複及浪費。一般而言,內容雷同的研究計畫是不能重複申請補助的;若研究者認為計畫內容只是看似雷同,但實質上是有差異的,則應該在申請計畫書中明確說明兩者間的異同處。此外,若涉及重複申請計畫,亦可能產生「自我抄襲」或誤導審查者與讀者對計畫原創性評價之疑慮,而這些皆是潛在違反研究倫理的行為。再者,這些重複之作也容易誤導其他研究者或社會大眾,產生過度詮釋研究結果的情況。 最後,不僅是申請計畫時不能一稿多投,在將個人著作投稿於學術期刊或研討會時,也不宜將沒有實質差異的內容重複投稿或發表,否則可能產生重複出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