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的資料蒐集程序大略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以「生物」為研究對象時(如:人體、動物),自他們身上不當地蒐集研究所需的資料,或對他們施予生理、心理上無法承受的實驗流程,進而造成他們的苦痛,甚至死亡。第二種則是在以「非生物」為研究對象時,因人為疏失或儀器及設備失常等因素,所造成的資料蒐集問題。
舉例而言,當研究者在進行人體試驗時,若沒有完整地讓受試者理解研究的真實目的,或未取得受試者的同意即開始進行研究,不但會產生資料正當性的疑慮,甚至可能危害受試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此外,即使該研究是屬於非侵入性、低風險的試驗,如:單純蒐集腦波、眼球移動等生理訊號,研究者仍要恪守基本的倫理規範,以保障研究的正當性及維護受試者的權利。一般而言,以生物為研究對象的研究通常較為複雜,因此除了道德規準外,研究者也會被要求遵循更嚴格的法律規範,如《人體研究法》與《動物保護法》等。
第二種是以非生物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常見於電子電機、資訊科技、自然科學或工程等領域中。這類研究較容易發生於當受試者或研究者,不遵守實驗程序或實驗儀器的操作步驟,或缺乏實驗室使用安全的正確知識,以及設備失常或校正失當時,因研究資料被不當蒐集和錯誤記錄,進而衍生出資料蒐集程序不當的爭議。
合乎程序及倫理規範地蒐集、分析和保存資料,是研究者最基本的知能。研究人員在處理資料的過程中,應該注意每一個細節。首先,事前應詳細規劃和正確記錄研究資料的蒐集和處理歷程,才能正確地詮釋研究成果及發表研究著作。反之,如果在研究過程中不注意細節,可能會產生研究成果遭質疑的風險;這不但會影響研究者的個人聲譽,事後的調查或研究修正和重做等補救事宜,也都是曠日廢時、勞心勞力,且消耗社會資源的工作。
即使社會給予研究者修正和重做研究的機會,不當的資料蒐集程序也可能已經對受試者造成生理和心理的傷害。另外,錯誤的研究成果一旦被公布,又沒有被察覺的話,也可能誤導其他研究者做出錯誤的詮釋或推論,甚至使行政或立法單位因為不精確的結果而做出有失精準的決策。由此可知,為了追求研究的正確性和維護社會大眾的福祉,研究者應該在研究設計和規劃上多付出一些心力,並考慮每一個研究步驟是否合乎研究倫理的要求,才能避免錯誤,並確保研究成果的公正和品質,同時免於侵害到受試者及相關研究參與者的身心健康和基本權利。
◎補充閱讀
在1932年至1972年間,一項由美國政府補助的研究計畫,曾以免費治療梅毒 為名,在阿拉巴馬州一個以非洲裔為主的社區,進行一系列人體試驗。事實上,研究小組並沒有誠實告知研究受試者,該實驗的目的僅是在追蹤梅毒病患在未接受任何治療下的病程發展,因此所謂的治療只是提供沒有療效的安慰劑(如維他命)。更嚴重的是,即使在1950年代,青黴素已被認定是治療梅毒的標準流程,研究小組仍刻意隱瞞這項發展,且未對參加實驗的人提供實質的醫療協助。 這項實驗在1972年被揭發時,已有許多受試者死於梅毒或其他併發症,更有許多婦女因配偶而感染梅毒,甚至生下出生即垂直感染梅毒的嬰兒。這項實驗看似是目的良善之醫學研究,但背後卻潛藏著研究資料蒐集程序不當的重大瑕疵。
資料來源: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2021)。
【國外案例】塔斯基吉梅毒試驗(Tuskegee syphilis experiment)
在該案例中,研究者的資料蒐集程序具有嚴重的瑕疵,包括沒有誠實地告知受試者真正的研究流程及目的,違反人體研究應落實「知情同意」的原則。此外,即使研究人員已經知道能有效治療梅毒的方法,仍沒有對受試患者施予適當的醫療協助。再者,在該案例中,研究者不但直接傷害到受試者的生理健康,使患者的病況加重,其隱瞞治療方法的作法,更間接危害到其他相關人等(配偶、新生嬰兒等)的安全及健康,而這一切行為皆是嚴重違反研究倫理的。
研究者務必謹記,所有研究都必須植基於人類的安全與福祉之上,一旦經評估,研究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及傷害可能會大於該研究所能帶來的福祉,則應立即停止該研究。在此案例中,研究者可能期望藉由犧牲一些受試者的健康,以換取人類對梅毒病症的進一步瞭解,雖然目的聽起來是良善的,但這類以他人生命安全做為賭注的研究方法,已違背增進人類福祉的初衷,因此被視為是違反研究倫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