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語

研究者在進行研究時,可能對被研究者造成生理傷害、心理壓力、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以及財產損害(王佳煌、潘中道、郭俊賢、黃瑋瑩、邱怡薇等人譯,2004)。因此,《貝爾蒙報告書》極重視被研究者的權益,亦即強調對人的尊重,維護被研究者之人權與福祉,使其免於受到傷害,故注重被研究者權利的研究者,可謂是具有人權觀念的涵養者。為澈底落實保護被研究者的研究倫理及對人權尊重的原則,法律或政府單位特將該原則納入規範,研究者必須瞭解相關法令與倫理規範之規定,並且切實遵行。畢竟,「誠信」做研究是研究者應有的基本態度,而遵守法令是研究者責無旁貸的,當研究者之研究行為具備合法性與正當性時,其研究結果才可獲得大眾信賴,他人也才願意參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