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研究倫理之規範

教育部於 2017 年 5 月 31 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主要在於說明教育部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之規準。

該原則明確指出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教育部,2017)

該原則也對學術發表的著作也有明確定義,包含: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

該原則同時也要求各校應明訂並建立校園學術倫理事項,包括:學術倫理準則、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懲處條件及監管機制,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教育部,2017)。

教育部發布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比國科會稍晚,但其目的與國科會一致,均要求研究機構及高等教育單位應落實學術自律,教育、管理及懲處三個面向來落實學術自律及機構內控。

另外,學位授予法亦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 17 條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該管學校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就前項情事之處理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者 ,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學校經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就第一項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妥為處理者,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違反情形作具體處分認定及建議,由學校據以辦理;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招生名額。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 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前項罰鍰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