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被研究者的隱私

「隱私權」係指個人得以自主決定是否與他人分享或公開其私密生活之人、事、物等細節,並且該權利受法律保障。我國大法官的解釋認為,隱私權之類型有「資訊隱私權」、「空間隱私權」、「生活私密領域隱私權」、「秘密通訊隱私權」,以上四類均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薛美蓮,2013)。既然隱私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所以研究者在從事研究時,若無經過被研究者的同意,不得揭露被研究者的身分及資料(劉世閔,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