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為我國辦理醫療照護、全民健保、社會福利、食品安全等業務之主管機關,對於人體研究方面訂有相關規範,以下簡介其內容。

1. 《人體研究法》

衛福部於2011年公告《人體研究法》(2019年修正),第二章第5條規定,研究計畫主持人開始研究前,應將研究計畫送研究倫理委員會(REC/IRB)審查,審查會同意後才可以開始進行研究;第四章第16條規定,若研究過程出現重大違失,研究機構應中止或終止研究。

2. 《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

衛福部於2007年公告《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其中第1點即開宗明義說明保障研究參與者權益之重要性,強調應尊重研究參與者之自主性,並維護其隱私與健康權。該政策揭櫫人體研究中首要重視研究參與者權益,並且在第3、4、5、6、8點中詳細說明應「明確告知」研究參與者、研究參與者的「知情同意」、「保護研究參與者隱私」等原則,顯然該等原則已成為人體研究之核心價值,為研究者必須遵循的指導原則。(衛福部,2007)

3.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衛福部於2009年公告《人體試驗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第一章第4條規定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接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之規定;第7條規定有關人體試驗計畫之審查應注意「受試者之隱私保護」與「易受傷害族群之保護」 等事項。

4. 《衛生福利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衛福部於2019年公告《衛生福利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說明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案件審查流程、以及處分建議,可適用於衛福部補(捐)助、委託研究,或其他相關獎補助之研究人員。(衛福部,2019)

5.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Good Clinical Practice ,簡稱GCP)

衛福部於2005年公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2020年修正),第4條闡明執行臨床試驗應符合《赫爾辛基宣言》之倫理原則;第二章說明有關受試者同意與保護、第五章第三節說明研究數據處理及保存等事項。

提醒:欲閱讀各規範最新(完整)內容或更多相關規範,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或各機關(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