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國科會有關學術倫理規範的重要文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以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之學術倫理參考指引》。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6點,以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6點中亦有與學術倫理相關之規定,以下將簡介各份規範及作業要點規定。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

這份聲明為闡述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態度,也界定國科會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管轄範圍及處分方式(國科會只處理與其獎補助有關的學術倫理行為)。然而,由於不同的研究領域可能有不同的自律規範,因此國科會重申該說明僅提供最基本的通則,並鼓勵各研究社群在通則之上自行建立更具體的規範(國科會,2015,2022a)。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國科會於2019年修訂此份規範,文件內容規範研究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種行為,包括在研究發想、設計、執行、呈現等面向,皆宣示了臺灣研究者應有的態度及行為。其具體項目包含: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正確註明他人的貢獻、共同作者的定義、同儕審查和保密的原則、利益的迴避與揭露、學術機構對於學術倫理的責任、舉報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以及處理方式等事項。

其中,該文件第九點更明確指出共同作者列名的原則與責任歸屬,包含:

  1. 作者列名應依研究人員所屬之研究領域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2. 共同作者須詳列研究貢獻、同意作者排列順序,並以此為研究責任歸屬之依據,負相對應的責任。
  3. 致謝欄註明未列名作者之相關研究人員,感謝其貢獻。

此外,國科會也明列研究者不該有的行為,包括:研究造假、變造、抄襲、自我抄襲、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的作者列名類型,以及一稿多投等行為(國科會,2015,2022b)。

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這份規範之訂立目的為確保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的人員接受客觀且公正之審理程序。值得一提的是,該要點所定義的規範對象係指「本要點適用於申請或取得本會(國科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由於許多研究生在就讀研究所時,會以兼任助理的名義參與指導教授向國科會申請補助的專題研究計畫,如此一來,在某些情況下,研究生便可能符合該審議要點所定義之研究人員。因此,若研究生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國科會將有可能依據該要點進行審議和處置(國科會,2024a)。

4.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之學術倫理參考指引》

考量常有計畫主持人帶領學生執行該會研究計畫,並以計畫內容、報告,或衍生的成果進行學術發表,可能會與學生學位論文或計畫主持人其他獎補助研究計畫之部分內容重疊,進而衍生學術倫理問題,因此國科會於2023年公告此份規範,提醒研究人員遵守國科會學術倫理規範並落實於研究工作。內容包含(國科會,2023a):

  1. 建立健康之研究環境及態度;
  2. 揭露計畫申請書涉及學位論文之資訊;
  3. 揭露計畫成果報告涉及學位論文之資訊;
  4. 符合發表著作之列名原則;
  5. 揭露學生參與本會研究計畫之資訊。

5.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修正

國科會於2017年修訂此份規範,於第26條第9項規範:申請機構應辦理完成下列事項,未辦理完成者,本部得不受理所申請之研究計畫:

  1. 訂定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2. 指定或成立學術倫理管理專責單位。
  3. 建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
  4. 訂定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第26條第10項規定:

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國科會,2023b)。

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的主要目的為落實受補助機構的內部管理,及強調學術倫理教育訓練的重要性,在訂定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受補助機構應制定學術倫理正向引導文件,要求機構內研究人員都應該恪守負責任的研究行為;指定或成立學術倫理管理權責單位,則是要求受補助機構應有專責管理單位掌握機構內研究誠信業務之落實;建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則是要求研究人員應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以避免不當研究行為的產生:訂立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則是落實處理研究不當行為程序的完備。此政策要求亦與目前國際研究補助機構一致。

6.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修正

國科會於2024年修訂此份文件,於第16條第4項規範:大專學生須於申請研究計畫之前,應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使其開始執行研究計畫內容,以避免不當研究行為的產生。

第16條第4項規定:

申請研究計畫之學生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國科會,2024b)

提醒:欲閱讀各規範最新(完整)內容或更多相關規範,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或各機關(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