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於2017年5月31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主要在於說明教育部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之規準。

該原則明確指出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1. 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2. 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3. 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4. 由他人代寫。
  5. 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6. 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7. 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8.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9. 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10.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教育部,2017)

該原則也對學術發表的著作也有明確定義,包含: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

該原則同時也要求各校應明訂並建立校園學術倫理事項,包括:學術倫理準則、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懲處條件及監管機制,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教育部,2017)。

教育部發布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比國科會稍晚,但其目的與國科會一致,均要求研究機構及高等教育單位應落實學術自律,教育、管理及懲處三個面向來落實學術自律及機構內控。

另外,《學位授予法》亦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 17 條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1.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2. 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該管學校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就前項情事之處理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學校經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就第一項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妥為處理者,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違反情形作具體處分認定及建議,由學校據以辦理;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招生名額。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 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2. 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前項罰鍰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


而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同樣也有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的規定:

第 44 條
  1. 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其資格審定不合格,並自本部審議決定之日起,依各款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2.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3.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七年至十年。
    4.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一年至二年。
  2. 前項各款審查作業及認定基準,由本部定之。
  3. 送審人同時涉有第一項二種以上情事者,依各該不受理期間規定中最高期間之規定論處。

第 46 條
  1. 送審人之代表作經審議認定有未適當引註、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抄襲、造假、變造、舞弊、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之一,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免依前二條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1. 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非屬送審人之貢獻部分,且其貢獻部分應可供查對,並於送審前表明。
    2. 經專業同儕調查認定,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部分非送審人所屬之學術專業領域。
    3. 經專業同儕調查認定,送審人非送審著作之重要作者或計畫主持人。
  2. 前送審人之參考作經認定有前項序文所定情事之一,且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免依前二條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3. 送審人之參考作經認定有第一項序文所定情事之一,且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於排除該參考作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尚於審查階段之案件:續行教師資格審查。
    2. 已審定合格案件: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教評會審議符合送審時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非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報本部認定符合送審時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免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為撤銷教師資格之處分。

此外,教育部於2013年公告之《教育部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要點》(2024年修正),則有針對大專校院設定之研究倫理委員會(REC/IRB)有明確規定。若欲查詢教育部查核合格的大專校院研究倫理委員會與其合格效期,可參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請見:https://www.jct.org.tw/cp-1417-9131-07b6a-1.html 。

提醒:欲閱讀各規範最新(完整)內容或更多相關規範,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或各機關(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