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倫理守則

由上述可知,由於一般研究所涉及的參與者多是以「人」為主,研究成果也是為了創造人類的福祉,因此各學術研究社群所訂立的倫理守則,多假設是以「人」做為研究參與者或受試者,或以人際互動關係為主。這些倫理守則看似不同,但其精神卻相當一致,不外乎:落實知情同意原則、謹慎執行風險評估、訂立合理的獎酬政策、維護人類的尊嚴及人權、詳實告知研究資訊、重視隱私權、降低研究所致之生理和心理傷害、講求公平正義,以及創造人類及社會的福祉等。換言之,上述要求是身為一位負責任的研究者必須落實的最低倫理標準。

然而,研究過程不一定都是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有時可能是其他生物。因此,若以動物為實驗對象時,也須要考慮到牠們的生存及福祉,善盡保護牠們之責,並尊重牠們的生命。在相關規範方面,Russell和Burch(1959)曾提出以動物為研究受試對象時之倫理規範,包括「取代」(Replacement)、「減量」(Reduction)及「精緻化」(Refinement),簡稱為3R;目前3R已成為每位動物試驗人員都必須非常熟悉的準則。然而,由於不當的動物試驗仍時常發生,因此在1997年時,美國太空總署(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簡稱NASA)宣布了一份動物試驗倫理的規章《美國太空總署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倫理守則》(NASA Principles for the Ethical Care and Use of Animals),並在其中加入了第4個R的概念:負責(Responsibility)(秦咸靜,2012)。透過4R來詮釋的動物試驗倫理,強調研究人員應肩負起善待及保護實驗動物的重責。

近代的社會日漸強調人類必須以更人道的方式對待動物,因此在進行研究時,研究者必須善盡保護動物之責(就如同必須保護人類研究參與者和受試者一般),包括盡量使用最少量的動物進行實驗,同時降低牠們在實驗中的苦痛,並在實驗後善盡安置之責等。在現今的研究環境,我們無法避免使用動物進行實驗,但我們可以用更多的同理心對待牠們。一個強調保護實驗動物福祉的研究,其研究成果也將更能被社會大眾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