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研究時之相關倫理規範的來源

若希望在進行研究時能遵行相關倫理規範,研究者首先應瞭解倫理規範之來源。進行研究時之相關倫理的規範來源主要分為四種:專業規範、政府規定、機構政策,以及個人責任(台灣聯合大學系統信義榮譽講座編輯小組譯,2009;Steneck, 2007)。


(一)專業規範

專業規範主要是指一些廣被學術研究界認同的倫理規範,或針對特定領域的研究者訂立之行為準則。舉例而言,歷史上,較早期有針對執行人體研究及醫學研究之研究者,訂立的研究倫理規章,包括《紐倫堡守則》(The Nuremberg Code)、《赫爾辛基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和《貝爾蒙報告書》(The Belmont Report)等;近代則有,例如,2010年「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針對心理研究者訂立《心理學家倫理原則與行為守則》(Ethical Principles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最新版於2017年生效)(APA, 2017),或2006年「國際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EEE)針對工程師訂立(2020年更新)的《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IEEE, 2020)。在臺灣,1996年工程師組織「中國工程師學會」(Chinese Institute of Engineers)也在《中國工程師信條實行細則》中,明訂臺灣的工程師應對社會、專業、雇主及同僚肩負的責任(中國工程師學會,2020)。

綜合而言,研究人員應該清楚知道自己研究領域的專業規範,並遵循相關規定以進行研究工作,所做出的研究成果才能被社會大眾及其他研究者信服。


(二)政府規定

政府對於特定研究領域或行為有以法規的方式加以規範者,例如《人體研究法》、《人體試驗管理辦法》和《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保障了人體研究和藥品研究的研究對象權益;《動物保護法》中明列了對待實驗動物的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了在研究過程中,蒐集、處理及應用個人資料時之原則;《著作權法》則用於保障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創作之知識產權等。亦有以行政規則或行政指導方式所訂定之規範與指引,例如:《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基因重組實驗守則》、以及由主管機關針對特定事項所頒布的各號函釋等。研究者應該理解自身研究可能涉及的法規與責任,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研究計畫因違反規定而被迫終止、甚至因此背負相關法律責任及懲處。


(三)機構政策

研究機構(如:大學院校、醫院等)若接受政府補助,通常必須遵循一些和研究計畫相關的政策,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前身為科技部,簡稱國科會)於2013年訂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2022年新修正)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2022年新修正);這是臺灣的研究經費補助單位,首次針對研究者提供進行研究時必須依循的倫理原則(國科會,2022b,2022c)。而若違反國科會的相關規範,則會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2022年新修正)進行審理(國科會,2022d)。另外,教育部也在2017年訂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作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之規範依據(教育部,2017)。而受補助機構也必須依據這些規範訂立相關內部政策,例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6點要求申請機構應訂定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指定或成立學術倫理管理專責單位、建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訂定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國科會,2022a)。另外在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六條亦有相似的規定(教育部,2017)。

受補助機構因遵循政府規範所訂立之內部政策,不僅有助於提供機構內的研究者在研究行為上有一個依循的標準,也能以更客觀、公正的標準處理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一般而言,機構政策的內容應該要比政府規定(指如上述國科會、教育部之學術倫理規範)所涉層面更加廣泛,因為機構的政策必須能夠顧及整體機構可能面臨的責任。以美國為例,許多機構在「不當研究行為」部分會有比聯邦規定更詳盡的說明,盡可能包含所有可能會減損研究誠信的行為態樣;多數機構在「須進行倫理審查的人體研究案件」也採取比聯邦更嚴格的要求。目的是為了更謹慎、周密地處理各種可能產生的相關倫理課題。因此,縱使是以相同經費來源單位(如國科會)之政策為基礎,不同研究機構各自訂立的研究倫理政策,仍可能多少有些許不同;因此,除了政府規定外,研究者亦應主動去瞭解自身所處之機構有哪些相關的內部政策與規範。


(四)個人責任

最後一個規範類型是個人責任。前面提及的規範有二個特性,首先,這些規範是研究行為的最低標準,因此當研究者涉及較敏感的研究議題時(如:種族、性別、醫療等)時,不宜抱持「遵守規定就夠了」的想法,應以更高的標準來檢視研究過程的任何環節,是否存在可能嚴重傷害受試者(或實驗動物)的潛在風險,或是否可能影響到科學研究的精確性。其次,前面提到的規定有時並無法解決研究時所遇到的道德兩難情境,例如:學術發表的相關規範往往會提醒研究者「對研究沒有實質貢獻的人,不應該被納為論文的共同作者」,但相關規範卻無法告訴研究者們,若他們遇到涉及作者列名的道德兩難情境時(如對研究有少許貢獻之資深研究人員,其主張自己應列名為主要作者時),該如何進行倫理抉擇並採取最合適的行動。

其實,研究過程中不免會遇到道德困境,因此研究者必須具備批判、反思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有辦法克服這類的兩難問題。當研究者一旦產生「這麼做合理嗎?」的疑慮時,不妨思考一個情境:你現在想做的事,明天會成為各大媒體的頭條要聞,你身邊的家人、同事、朋友,甚至連陌生人都會知道你所做的事,即使如此你仍心安理得的話,表示你的行為應該合於基本的倫理要求;反之,則必須再思考行為背後潛在的道德問題,甚至是法律議題(台灣聯合大學系統信義榮譽講座編輯小組譯,2009;Steneck, 2007)。